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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定义都是非政府组织,那么你为什么需要一个机构来认证你是非盈利性质的机构了? 所以是不需要的,按照国际惯例,只要有2个以上人做ngo做的事情就可以称作ngo!
第一步,你要明确自己的NGO组织定位。这个问题一定zhidao要结合自己在当地所掌握的资源,以及具有地域性突出问题的点。
第二步,寻找可以支持你的法律基础性的文件或者对当地发展具有指导精神的领导讲话等。
第三步,要有自己的团队。先做起来,点滴做起。一边做,一边申请。需要说明的是专,一定要找一个挂靠单位,这样申请注册,或策划,举办活动等都有一个名头和合法性。
第四步,草拟好相关文件,比如机构框架,章程,宗旨,目标等等
第五步属,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资格证。
非政府组织NGO就可以开始运营了!
NGO组织: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在各种场合越来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NPO),把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看作在公共管理领域作用日益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
201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草案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一次性临时活动的申请登记许可程序,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特征
1).非政府性
非政府组织作为非营利性部门,它不是政府部门或其附属机构,而是非政府性的组织。非政府组织的这一特性,使得它能够独立于政府之外自主为社会服务,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同政府平行存在与市场进行公开、公平、平等的竞争。
从而克服因政府垄断经营和管理公共产品的体制所带来的公共产品的高成本现象,这也是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基本理由之一。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属性,使它的发展还能进一步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为建立社会民主与法制提供动力因素。
2).组织性
非政府组织活动是一种团体性的活动,它不是分散的个人行为。因此,非政府组织消除了个人行为的单打独斗的缺陷,为其组织的发展和为社会公众作一些有益的活动奠定了基础。同时,非政府组织的组织性,为规范非政府组织的行为提供了客观依据。
因为是组织性的活动,其活动目标与活动范围都是引人注目的,这就客观上形成了社会、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有效监督。
3).公益性
非政府组织一个显著的特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活动的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不仅对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是一个补充,而且,它们能够为社会尽最大的可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66能提供一些社会所有公众都可以使用的公共产品。
4).自治性
非政府组织还是一个自治性组织,它的行为是在法律和公共制度约束规范基础上产生的,因而,其自治性程度非常高。由于它们所做的公益事业是在志愿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它们不像其他的社会私人组织和政府组织那样具有很大的被动性,这种自主、自愿、自律的主观意愿使非政府组织自身有了很高的自治性。
5).非政治性
非政府组织不参与政治活动,它属于一种中介性组织。因此,非政治性是非政府组织的一个基本特点。非政府组织的非政治性,使得它们有了非常宽松的环境创造性地为社会提供公益活动和公共产品。
6).非宗教性
非政府组织既是非政治性的,同时也是非宗教性的。它与那些宗教活动不同,宗教活动是一种信仰,但不一定为社会来志愿提供有益的公共产品,而非政府组织没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却专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政府组织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或者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业务上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
(五)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逾期不召开成立大会并申请成立登记的,其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65筹备批准效力自行失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社会团体筹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应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社会团体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隶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没有经过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