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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转让集资房指标予他人,多年后又想要拆迁补偿款?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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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男子转让集资房指标予他人,多年后又想要拆迁补偿款?法院这样判→
  • 集资房拆除如何赔偿
  • 男子买房“拆迁获赔”237万,卖家22年后反悔,这笔拆迁款到底该归谁?
  • 各位律师好!一位朋友的单位搞集资房,房价比市场价格要低很多,他现将自己的购房指标以N万元的价格转让
  • 一、一男子转让集资房指标予他人,多年后又想要拆迁补偿款?法院这样判→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5日消息(记者 利声富 通讯员 崔冰洁 刘容)13年前,林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套单位集资房,因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棚改拆迁补偿时,房屋原登记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补偿款归其所有被法院驳回后,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日前,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民事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图为听证会现场。

    1995年,胡某某与其工作单位物资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合同书》约定胡某某购买涉案房屋。后来,孙某某从胡某某手中获得购房指标,并将购房款交给胡某某交付给物资公司,购房收据一直孙某某保管。胡某某付完购房款后,物资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胡某某,涉案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此后10多年,该房屋一直由孙某某使用。

    2007年,孙某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林某某。林某某购得涉案房屋后,使用房屋直至被三亚市天涯区政府棚改拆迁。三亚市天涯区政府与林某某的母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

    胡某某认为,涉案房屋系其所有,遂诉讼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的补偿款均归其所有,林某某及其母亲向其返还补偿款和三亚市天涯区政府向胡某某交付安置房并登记至其名下并向其交付。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胡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胡某某认为购房合同系其所签,也是购房收据上载明的交款人,故涉案房屋系其所有,应享有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孙某某认为其从胡某某手中获取购房指标,购房款系其通过胡某某交付给物资公司,购房收据一直由其保管,涉案房屋一直由其占有使用,直至将房屋转让给林某某,故其有权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林某某,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应当由林某某享有。

    为充分践行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理念,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举行了民事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日前,三亚市人民检察院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为此次公开听证的听证员。同时,邀请案件当事人及其他与案情相关的人员,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代表、林某某、林母、孙某某等就本案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检察官向听证员阐明了该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双方当事人及案件相关的第三人进行详细询问。听证员也听取了双方的回答与解释,并对其中的矛盾点进行询问,进一步确定了本案的办案方向。最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人民监督员与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一致。

    一、集资房拆除如何赔偿

    一、集资房拆除如何赔偿
    1、集资房拆除赔偿标准,要根据职工个人建造集资房价格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中小及税费等方面来获得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要以实际的拆迁公告为准。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购买集资房受法律保护吗
    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集资房买卖有没有违法。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集资房的买卖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集资房买卖的条件是: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男子买房“拆迁获赔”237万,卖家22年后反悔,这笔拆迁款到底该归谁?

    看到这则新闻,我也是无语了。真不知道应该说是买家运气好,卖家运气差,还是买家眼光好,卖家眼光差,22年翻了32倍多,难怪卖家会反悔的。但是我们常说买卖是自愿的,是一个你情我愿的交易,既然交易完成,那么大家应该互相信守承诺,而不应该见利就变卦。后面卖方想以国家法律规定“房地一致”为由,重新夺得房产所有权,虽然小编对这方面的的法律知识不是太了解,但小编依然认为这笔拆迁款应归买方所有。主要观点有:

    一、买卖是自愿;

    当年买方买房子时,卖方愿意卖,并且已经收下买方提供的7万元钱,说明卖方是自愿出售的,既然是自愿的,那么在财货两清后,房子已经和他没什么关系了,即使升值10000倍,也与他无关了。

    二、买家已住22年,有很多付出;

    买家买下这个房子已经22年,平时生活中,肯定会将这房子好好经营维护,而且对周围产生了感情。而一个人的人生能有多少个22年呢,可以说买家在这个房子已经倾注了半辈子的心血。

    三、不光房子在增值,当年的本金也应该在增值。

    22年前,即1988年,7万元也是一位非常可观的金额。这几十年来,我们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相信经过22年,七万块钱的本金,如果会投资,增值恐怕更为可观,增值的途径也更广。如:马云在1997年还名不见经传,而22年后的他,是全国首富,世界有名。

    四、国家法律不是给予某人谋取利益的,而是维护全国人民共同利益的。

    卖方既然知道房地一致,为什么过去不找买方协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果不拆迁,是否还会一直不会找买家。他既然知法犯法,然后看见有利可图,就想利用法律谋取利益。是见利忘义,背信弃义的行为,所以不应该将拆迁款判给卖家。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这笔拆迁款就应该给买家是正确的,同时也给卖家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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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位律师好!一位朋友的单位搞集资房,房价比市场价格要低很多,他现将自己的购房指标以N万元的价格转让

    问:

    答:

    关于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的问题,通过《男子买房“拆迁获赔”237万,卖家22年后反悔,这笔拆迁款到底该归谁?》、《各位律师好!一位朋友的单位搞集资房,房价比市场价格要低很多,他现将自己的购房指标以N万元的价格转让》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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